理論上你說的都可以,但實際操作上不一定能行。
姓名權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改變權,其中姓名決定權,指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法律對姓名字數沒有強行限制,漢族公民最長15個字姓名的也有。
1、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對于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2.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1.已簡化的繁體字;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3.自造字;4.外國文字;5.漢語拼音字母;6.阿拉伯數字;7.符號;8.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考慮到我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復姓或者采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個漢字,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二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參考資料:民法通則,戶口登記條例
曼婷 婷:美好
雪慧 冰雪聰慧
淑穎 賢淑,聰穎
瑾萱 瑾:美玉 萱:一種忘憂的草
鈺彤 鈺:美玉 彤:紅色
璟雯 璟:玉的光彩 雯:色彩斑斕的云,多用于人名
天瑜 瑜:美玉
婧琪 婧:女子有才 琪:美玉
彤萱 彤:紅色 萱:一種忘憂的草
玥婷 玥:傳說中一種神珠 婷:美好
媛馨 媛:美好
夢涵 涵:包容
碧萱 萱:一種忘憂的草
慧妍 慧:智慧 妍:美好
婧琪 婧:女子有才 琪:美玉
璟雯 璟:玉的光彩 雯:色彩斑斕的云,多用于人名
夢婷 婷:美好
雪怡 怡:心曠神怡
彥歆 彥:古代指有才學有德行的人 歆:心悅,歡愉
芮涵 涵:包容
笑薇 微笑
婧涵 婧:女子有才 涵:包容
鑫蕾 鑫:財富
希藍 希:希望 藍:藍色 純潔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說明可以不可以起帶英文的名字,
你可以起一個中文名,再起一個英文名,
如果在名字里帶有英文是不可取的
公安部07年6月出臺了《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發各地公安機關組織研修。公安部相關業務部門人士稱,“條例”還在研究過程中,現在只是個初稿。 ★子女起名立新規父母雙姓可同用 《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首次對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子女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按照雙姓起名,但不算作復姓,按照目前我國現有1601個姓氏計算,這種做法將新增128萬個雙姓,從而緩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復的問題。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允許子女隨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與父母雙方的家族和血緣關系,同時對于解決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復問題,也具有積極意義。 ★取名用字有限制 對于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 2、違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 考慮到我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復姓或者采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兩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比如:丈夫姓鄭,老婆姓付,他們就可以給孩子取名“鄭付貝克漢姆”。 《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 1.已簡化的繁體字; 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國文字; 5.漢語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數字; 7.符號; 8.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 變更:改名一生只有一次 《條例》規定子女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以按照雙姓起名,不算作復姓,一旦實施,很多父母可能就會打算將子女的名字進行更改,而《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同時還規定,為了防止濫用姓名權,頻繁變更名字現象的發生,條例實施后,我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條例》還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騙取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處800元以下罰款。
公安部07年6月出臺了《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發各地公安機關組織研修。公安部相關業務部門人士稱,“條例”還在研究過程中,現在只是個初稿。 ★子女起名立新規父母雙姓可同用 《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首次對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子女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按照雙姓起名,但不算作復姓,按照目前我國現有1601個姓氏計算,這種做法將新增128萬個雙姓,從而緩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復的問題。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允許子女隨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與父母雙方的家族和血緣關系,同時對于解決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復問題,也具有積極意義。 ★取名用字有限制 對于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 2、違背民族良俗的; 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 考慮到我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復姓或者采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兩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比如:丈夫姓鄭,老婆姓付,他們就可以給孩子取名“鄭付貝克漢姆”。 《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 1.已簡化的繁體字; 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 3.自造字; 4.外國文字; 5.漢語拼音字母; 6.阿拉伯數字; 7.符號; 8.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 變更:改名一生只有一次 《條例》規定子女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以按照雙姓起名,不算作復姓,一旦實施,很多父母可能就會打算將子女的名字進行更改,而《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同時還規定,為了防止濫用姓名權,頻繁變更名字現象的發生,條例實施后,我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條例》還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騙取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處800元以下罰款。
《公司法》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一百九十四條,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合伙企業法》第五條,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禁止性規定:
1.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在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國際”不能作字號或經營特點,只能作為經營特點的修飾語,并應符合行業用語的習慣,如國際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