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戶口登記條例》詳細規定了公民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以及具體的操作辦法。該法第十八條規定了申請變更姓名的主體。《中華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則規定了公民對姓氏的選擇權,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規定了自然人可以變更姓名。
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民事法律規范的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等人格權利。從內容上看,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意味著,自然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姓名,當然也包括可以變更自己的姓名。不過自然人并不是隨意地改名,如果想要變更自己的姓名的,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向有權辦理姓名變更的機關辦理登記手續。與此相配套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戶口登記條例》規定了自然人變更姓名的具體辦法。具言之,若未成年人想要變更自己姓名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其父母、養父母向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的申請;成年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應當由該申請人自己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不過應注意的是,自然人更改姓氏受到嚴格的限制。原則上,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特定情形下,還可以選擇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或者是扶養人姓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中華人民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對于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2.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1.已簡化的繁體字;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3.自造字;4.外國文字;5.漢語拼音字母;6.阿拉伯數字;7.符號;8.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考慮到我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復姓或者采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二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條例》還對姓氏變更的條件、名字變更的條件以及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的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
為了防止濫用姓名權,頻繁變更名字現象的發生,《條例》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條例》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騙取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處800元以下罰款。
此處為風水寶地,無煞,可安心居住
公安部2007年6月出臺了《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發各地公安機關組織研修。公安部相關業務部門人士稱,“條例”還在研究過程中,只是個初稿。 父母雙姓可同用 《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首次對公民起名作出硬性規定:公民應當隨父姓或母姓,但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子女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按照雙姓起名,但不算作復姓,按照中國現有1601個姓氏計算,這種做法將新增128萬個雙姓,從而緩解大姓人口姓名重復的問題。
從中國實際情況來看,允許子女隨父姓或母姓,提倡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既可以表明子女與父母雙方的家族和血緣關系,同時對于解決大姓人口的姓名重復問題,也具有積極意義。 用字限制 對于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條例》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2、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
考慮到中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2~3個漢字、復姓或采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3~4個漢字,《條例》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2個漢字以上、6個漢字以下。比如:丈夫姓鄭,老婆姓付,他們就可以給孩子取名“鄭付貝克漢姆”。
《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①已簡化的繁體字;②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③自造字;④外國文字;⑤漢語拼音字母;⑥阿拉伯數字;⑦符號;⑧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 變更只有一次 《條例》規定子女采用父母雙方姓氏時,可以按照雙姓起名,不算作復姓,一旦實施,很多父母可能就會打算將子女的名字進行更改,而《姓名登記條例(初稿)》中同時還規定,為防止濫用姓名權,頻繁變更名字現象的發生,條例實施后,中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條例》還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申請辦理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警告,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騙取姓名登記或者姓名變更登記的,處800元以下罰款。 所謂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具體說,公民享有的姓名權包括三個方面:①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②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③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從法理和原則上說,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安部門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
有些地區已經限制名字不得用兩個字,必須用三個字的名字。
個人認為不好。
推薦如下:
1、殺死一只知更鳥,這個名字的好處在于,懂的人知道你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不懂的人覺得這名字好長、好酷!
2、高級法師精通(民刑、非訴等)各類高級法術。
3、X律師是個XXX,比如:陳律師是個萌妹紙。
4、律政先鋒某某某。
5、地區+行業+姓名,例如:成都房產李律師;地區+姓名,例如: 成都李律師。
6、西方法學史找一點靈感再加上一些發揮,比如:查士丁尼民女、烏爾比安的戰爭踐踏、無知之幕后黑手、潘德克林頓、邊沁人心脾。
7、諧音,比如:綠尸。
8、建議可以起名XX老爺, 比如:彭大老爺,老爺諧音lawyer。
9、lawyer+姓氏的格式,既體現了職業,又用了雙語。一般不喜歡跟別人一樣用Attorney+姓氏。
如果你用網名的方式取名,一定要注意這幾個問題:
1、盡量少用生僻字
如果你的名字里面有生僻字,別人都不知道怎么念,念錯了又尷尬,所以就干脆不念了。那你取這個名字就失去了意義。
2、如果沒有特殊含義和故事不建議直接用英文名
同樣一個英文名,很多種讀法的。念錯了也尷尬,況且很多人還不知道如何念。如果非要用英文名,建議可以用一個中文名+英文名的方式來取名,這樣就很容易記住了。
3、字數盡量少
字數太多,太長了,不便于記憶,也不好念。
4、盡量不要取跟別人公司商標名一樣的名稱
如果你的個人品牌名,是別人公司的商標,這個風險很大。因為你做的每一次宣傳,其實都是在侵權。別人不舉報和投訴你還好,如果別人公司要投訴舉報,所有平臺都可能會清空你的賬號信息,甚至擅長你的所有內容信息。
尤其是做得好的一些公司,特別注重公司品牌的公司,會有專門的公關團隊在維護自己的品牌形象。最郁悶的是,你搞了幾年,結果收到起訴,所不能再用這個品牌名字了。那你這幾年的積累,豈不是都付諸東流了?
5、與你的行業和個人氣質相關
個人品牌名,最好是能跟你的定位,跟你的行業和產品服務有一定的相關性。不然品牌的解釋和傳播成本是很高的。人如其名,最好是能跟你的個人性格和氣質有一定的相關性,這樣的個人品牌名稱,是最好的。
有的品牌名太強,個人性格太弱,壓不住;有的品牌名很普通,但是個人很有特色、很強勢,那這個品牌名也就無法給你帶來能量加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