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啊,這個國家沒有明文規定的
1.簡單。寶寶的名字最好要簡單的,這樣寶寶以后上學寫自己名字就沒那么煩惱了,比如陳希和陳曦...
2.好聽。寶寶的名字要好聽,比如李白、杜甫、蘇軾等就很好聽,最好不要有多音字,比如覃,可以讀...
3.易寫。給孩子取名真的要容易寫,不然孩子以后上幼兒園會恨你的,堃、鑫、潼、難等又不容易讀...
4.有涵養。可以參考從詩經或者宋詞或者唐詩等中給寶寶取名字,比如靜姝,出自靜女其姝,思遠、...
5.不俗氣。寶寶的名字最好不要、俗氣的,也要符合時代氣息,比如春花春麗、春香等這種爛大街
哎,小妹妹,我看你還是算了吧,省省吧,這樣的男人怎么能用來做丈夫呢,以后有你痛苦的,從卦象上看,應爻為男朋友,臨玄武為好色之徒,化子孫回頭克,子孫臨日辰,此男現在很不走運,子孫為娛樂,為說,說明此男很會花言巧語,喜歡尋花問柳,財爻卯木為第三者,現在入月庫,化申金回頭克,又入動爻之墓,說明他的另外一個女朋友這個月或下個月也會黃局,你自己世爻化退,現在你很積極想著挽回,到下個月你也要改變注意不愿意和他來往了,所以啊,還是拉倒吧,真要挽救對你只有壞處,因此男品行不正,卦中父母爻為陰爻通關可視為對方母親,去找對方的母親說說或可有救,在屋里西北方放個狗的生肖,填實戌土,不過還是建議分手為好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斗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權的轉讓通常限于商業領域,嚴格要求身份屬性的,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即不得準許他人冒名頂替。原告周某被某礦務局招收為煤礦工人,因怕艱苦,擅自離礦返家,協議由鄒某去該礦務局冒名頂替,鄒某以周某姓名在礦上工作。后來周某主張其侵害其姓名權,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原來關于姓名使用的協議是違法的,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侵權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
一、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后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并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后的姓名變更權。
二、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于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民法通則》
二、《中華人民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四、《戶口登記條例》
[編輯本段]成年人改名條件
2007年7月1日起,更改姓名的政策有了改變。
年滿16周歲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關材料:1.本人申請2.戶籍證明3.單位或學校證明即可。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戶籍證明,學校證明,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明)即可,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無須以前那樣需要離異的父母雙方均同意。
公民變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有何規定?
公民的戶口變更登記是由于客觀情況變化,為使原有的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的 一項登記。戶口登記具有法定效力,變更只能申請戶口登記部門依法進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動。
(1)姓名變更。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歲以上兒童 應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上學后至 16 周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所長審批。 16 周歲以后,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依法被剝奪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后,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2)出生日期的變更。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應出具有效的出生證件或公證機關的證明,經民警調查屬實后,經批準方能變更。
(3)民族成份變更。戶口登記機關尸能依據縣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公證明辦理變更手續。國家民委規定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個人申請者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核;一村或一街道相當數量住戶集中申請者由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批;要大范圍的群眾要求者,由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本級人民審定報請國務院審批。隔代要求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的,應當首先改變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變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由本人選定改變;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縱向上溯或橫向援引改變民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養關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變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應改變,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雙方協商選定。
黃河流,其實不要太在意用誰的姓氏,只要起的名字叫得順口,自己喜歡和孩子以后乖巧懂事就好了。做父母的都希望孩子以后過得好,按孩子的生辰八字來起名字很不錯哦,一時二運三名字。
1、直接使用父母的姓氏
當采用父母的姓氏時,父母實際上可以直接使用雙方的姓氏。很多名字反映了父母姓氏的組合。蔡姓是父親的姓,而徐姓是母親的姓。名稱組合令人愉快,沒有歧義。要直接用姓來命名,父母必須注意搭配之美,在比較名字時要注意聽、看、寫。
2、把父母的一個姓氏拆開并命名
換句話說,所謂的分裂姓是用來給一個人命名的。父母一方使用的漢字被分成兩個字符。我國的漢字包括單字和復合詞兩大類,其中復合詞占大多數。因此,很多可以被拆分,比如說,父親的姓是龍。母姓為,故以父姓為氏時,字可分為“姑”和“岳”兩個字,取名為岳,其中還包括父母雙方的姓氏。
3、用姓氏的諧音來命名
有時候姓氏限制了我們的命名方向,有些姓氏根本不適合命名。這是一個同音字的姓氏,就像的二兒子是有些人可能會問的兒子如何給他姓張,因為第二個孩子跟隨他的母親的姓氏。二兒子名字中的“陳”字是姓的同音異義詞,這個名字也表示了對兒子的愛。據報道,章齡之還把小兒子和他的童年放在一起。母親和兒子非常相似,非常可愛。似乎大兒子更像父親,小兒子更像母親。
4、替換為同音字
這種方法是最簡單、最全面的方法。把母親的姓改成同音字很好看,也很好聽。例如,"劉"可以改為"琉球","張"可以改為"張"或"張"等等。這樣的名字絕對比直接使用姓氏要好。
5、拆分姓氏
這也是許多家庭喜歡使用的命名方法。簡單地說,“他”可以分為“加貝”和“貝加”。這樣的名字都很好聽,而且重命名率不高。父母可以試試。
6、改變位置
沒有必要把名字放在母親姓氏之后的第二個位置,但也要放在最后一個單詞。簡而言之,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式,可以隨意改變立場,使名字聽起來盡可能和諧,或者取代個人漢字,或直接分裂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