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說明可以不可以起帶英文的名字,
你可以起一個中文名,再起一個英文名,
如果在名字里帶有英文是不可取的
現在可以吧.好象是建議用兩個字.
如何取名,民法典有很詳細的規定,就是一般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理論上你說的都可以,但實際操作上不一定能行。
姓名權有三個方面的內容: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改變權,其中姓名決定權,指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法律對姓名字數沒有強行限制,漢族公民最長15個字姓名的也有。
1、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對于公民取名用字,應當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規定: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的;2.違背民族良俗的;3.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的。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1.已簡化的繁體字;2.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3.自造字;4.外國文字;5.漢語拼音字母;6.阿拉伯數字;7.符號;8.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考慮到我國姓名所用字數中單姓的通常為二至三個漢字、復姓或者采用父母雙方姓氏的多為三至四個漢字,規定: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的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二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
參考資料:民法通則,戶口登記條例
特認為而天外有天 就有人分析師轉發給就一節課愛上挺好
佛像不能戴在身上也不能放褲袋及腰部以下!鑲金的怎么會掉漆呢?要是掉漆那就得買金箔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