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好的名字將伴隨孩子的一生,但現在有很多父母對孩子的名字起的很是隨意,或者取名完全根據自己的喜好來進行,殊不知名字是伴隨孩子一生的東西,名字起的好不好對孩子成長的影響是伴隨終生的。
古人云:“賜子千金,不如教子一藝;教子一藝,不如賜子好名。”我們常說,人如其名,可見一個名字對人的重要性。稍微細心的人,通過名字的好壞就能判斷出一個家庭的涵養,因此,給孩子取名切不可過于隨便,也不要隨意拿自己的主觀想象給孩子定一生。這樣的家長是很可惡的。
給寶寶取名是父母的事,但名字本身是寶寶的,不管出于什么目的,給寶寶取名都不要進入以下誤區:
一、人云亦云,參考過多人的意見
很多家長在寶寶還沒出生時就開始給寶寶取名字了,為了好聽而不重名,或者出于別的目的,有些家長會把給寶寶起名的事情過多的寄希望于外人,以至于一圈人每個人都按照自己的喜好給寶寶取名字,各種稀奇古怪的名字都砸向寶寶,這對寶寶來說是極大的不尊重。
給寶寶起名時,最好是由夫妻共同商量,選出彼此都滿意也合適寶寶的名字,這樣不僅對寶寶有好處,而且也能體現出父母對孩子的愛。
二、名字過于古怪
鴿子中學時有個朋友姓賈,本來這個姓氏起名字就需要謹慎,但他的爸爸媽媽卻完全像開玩笑一樣給他取了一個名字叫賈河尚,起名字本身是一件很嚴肅的事,卻被他的父母玩樂一樣給他定了一個諧音假和尚的名字,這對他的成長造成了極大的困擾,心理極度自卑,當我問及他怎么看待父母時,他告訴我說他恨父母。
無論父母是什么性格,都切不可拿孩子的名字當做玩笑,這樣在孩子懂事以后,會對親子關系和孩子的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
三、追求復姓,沒有就自己造
有些父母都是獨生子女,于是孩子跟隨誰的姓氏都會引起家庭不和諧,后來開始流行父母的姓氏各取一字的復合姓氏,這本來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但有些姓氏真的不適合強加在一起,比如父親姓牛母親姓史,無論是史牛還是牛史聽起來都感覺非常不好聽,生搬硬湊只會滿足了父母而苦了孩子,在取名上不僅要夫妻商量,還要考慮到孩子未來的感受。
四、風水學亂入
取名本身是有一定學問的,不管不,有些父母取名時都會以后孩子缺什么就取什么,比如卻金就起鑫,缺水就起淼,但姓名學中本身是含有陰陽五行相生相克的關系的,風水學也遠不像家長們想象的那么簡單,切不可亂取。
對于相信風水學的父母,如果自己不懂,也要找真正懂行的人進行分析,不要自己亂取。
想給寶寶起一個好名字,父母要注意名字盡量避開粗俗的字眼,最好是好聽悅耳,起名也不要輕易選用生澀難懂的文字,最好利于書寫,這對以后孩子的人際交往也很有幫助,一個好名字可以快速的讓人產生記憶,切不可過于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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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等。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名字。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斗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權的轉讓通常限于商業領域,嚴格要求身份屬性的,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即不得準許他人冒名頂替。原告周某被某礦務局招收為煤礦工人,因怕艱苦,擅自離礦返家,協議由鄒某去該礦務局冒名頂替,鄒某以周某姓名在礦上工作。后來周某主張其侵害其姓名權,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原來關于姓名使用的協議是違法的,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依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侵權表現: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侵害維權基本常識
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
一、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性、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后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并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后的姓名變更權。
二、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于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民法通則》
二、《中華人民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四、《戶口登記條例》
不可以。班級名稱是需要根據班級意愿來取的,隨便取名是對班集體的不尊重,需要嚴謹考慮。
姓氏是家族的符號,有什么好與不好,它是來表明人們是與家族的血緣關系的符號,要么跟隨父姓,要么跟隨母姓,由此來證明其身份。目前就習慣和法律層面來說還不可由自己隨便更改印取名。
名字是個人自由,應該可以隨便取,但是假如別人問起來你小孩叫什么名字,要是回答不是父母的姓氏就容易產生誤解。
組成雙姓也不是不行,但是有些姓氏就比較麻煩,老爸姓郭,老婆姓蓋,難道孩子姓鍋蓋嗎?父母的一廂情愿會給孩子今后造成很多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