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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便起名的危害,隨便給孩子起名字的后果

    內容導航:
  • 給孩子取名字到底要不要信?隨意取的可以嗎?
  • 給寶寶起名,可以隨便取嗎?
  • 起名避違
  • 起名字最忌諱什么
  • 名字可以隨便起不隨姓嗎?
  • 以前取名字不都是隨便取得?
  • Q1:給孩子取名字到底要不要信?隨意取的可以嗎?

    我覺得無所謂,看你自己信不信,我兒子的名字都是我取的,

    Q2:給寶寶起名,可以隨便取嗎?

    不可以,根據孩子生日和生辰八字取才能幫到孩子

    Q3:起名避違

    人名禁忌
    人名禁忌亦即通常所說的"避諱"。避諱,是漢族特有的一種文化現象。"諱",是指帝王、"圣人"、長官及長輩的名字。人們說話、做作文不能亂用亂寫,平時用到與這類人物的相同的名字時要有所避諱,如:不用"長"字,用"修"字代替。司馬遷寫《史記》,因其父名"談",所以把"趙談"改為"趙同",把"李談"改為"李同"。
    到了唐宋,避諱之禁令逐漸嚴格了,為"尊祖敬宗"和維護天下的權威,唐代要求對七世以內的已死君主必須避諱。所以唐人因避唐高祖的祖父李虎之諱,把成語"畫虎不成反類狗"改為"畫龍不成反類狗",把"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改為"不入獸穴,焉得獸子",簡直不知所謂。宋代又規定,七世以上的君主之字,也要避諱。神話傳說中的"嫦娥",原名"桓娥",在趙淳熙版《文選·月賦》李善注中,始改作"嫦娥"。這是因宋人避真宗之諱,改"桓"為"嫦"。楊延昭是大家熟悉的楊家將中的人物。他本名延期,因避趙匡胤始祖玄期之諱,易名延昭。
    清朝是中國北方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的朝代,入關之初,避諱之俗并不嚴格。比如順治皇帝本名愛新覺羅·福臨,按諱法本應避"福臨"二字。可是當時順治皇帝下詔,宣布凡遇自己的名字及福臨二字時可不避諱,并在詔書中解釋說,不可因他一人,而使天下所有人無福。可是乾隆以后,統治者又給全國人民套上了避諱的枷鎖,甚至達到登峰造極、不顧祖訓的程度。乾隆于十三年八月,在北京月壇參加祭祀之后,回宮途經西四牌樓,偶見一戶居民門桅上書寫"五福臨門"四字,心中憤然,第二天便頒詔責問,并把這家門楣上的四字除去。為此還特詔示全國,規定民間門額不許再題此四字,違者治罪,若為官者革職。
    直到辛亥革命推翻最后一個封建王朝,宗法制度崩潰,延續了兩千多年的避諱制度才隨之宣告結束。但避諱之遺俗并未消盡,如今,子女仍然禁忌直呼長輩之名,更不能叫長輩的乳名,與長輩名字相同或同意的字也有所避違。尤其忌諱的是,晚輩的名字絕對不能與長輩的名字相同,或有諧音字、同音字。否則,認為是"欺祖"行為。晚輩稱呼長輩時,一般應以輩份稱謂代替名字稱謂,如叫爺爺、奶奶、姥姥,爸爸、媽媽等等。這類稱謂可明示輩份關系,也含有尊敬的意思。
    人名禁忌大都與禮俗有關,主要是為了維系封建的尊卑、上下秩序及人際的不平等關系。如果溯其根源,大概起始于原始的巫術觀念。原始先民以為人名屬人體的一部分,若默念仇人的名字,或書寫某人的姓名,就可實施黑(兇)巫術,將其人致于死地。為了自己不被別人加害,就禁止別人直呼自己的名字,大家如此,便有了避諱。最初的避諱是在上層社會及權威人士之間實行,后來流行于民間,影響到平民百姓,成為一種民間習俗。
    有趣的是,在漢族民間,不僅對活人的名字有禁忌,對死人也不例外。《禮記·曲禮上》就說:親人死后要哭喪,以示惜別。"卒哭乃諱",哭喪之后,死者已被當成鬼了,就不能再稱呼他的名字。《禮記·檀引》載有事例:一個叫子蒲的人死了,有人呼出了死者的名字,孔子的弟子子皋便譏諷這個人粗野不達禮。我國西藏一些漢族,由于受到西藏習俗影響,絕對禁止向死者家庭提到剛逝的死者名字,否則會認為是極大的侮辱。

    Q4:起名字最忌諱什么

    一、起名不選多音字。小女孩董茜(音“倩”)一入學就悶悶不樂。第一次點名,老師叫她董“西”,從此小伙伴們給她起了綽號,不再叫她正確的名字。這都是多音字惹的禍。
    專家指出,多音字讓人讀起來無所適從,在起名時最好避免。

    二、名中勿用生僻字。近代學者章炳麟給自己的女兒取名四個“工”字排成方塊,即古“展”字。由于用字太偏,難倒了不少人,包括女兒的老師,弄得很尷尬。今天的人由于名中生僻字計算機無法錄入,在戶口登記、辦理證照、銀行存款、郵局匯款、購買保險、民航購票以及辦理其他業務時,遇到麻煩的例子比比皆是。專家說,人名看似個人的事,卻有很強的社會性。名中濫
    用生僻字、不規范字,不但會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而且會影響交際。

    三、起個雙名不易重。幼兒園里1個班就有3個“王偉”,以至于老師和小朋友不得不用大、小、胖、瘦加以區分。中央電視臺的節目主持人中就有一男一女兩個“楊柳”。“張穎”是個不錯的名字,可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僅北京市就有4000多個“張穎”。重名會帶來一些麻煩甚至危害,而雙名可使重名率大大降低。根據國家語委1989年對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進行的抽樣調查,單名重名率為67.7%,雙名重名率為32.4%。因此,專家建議最好不要起單
    名。
    四、盡量回避常用名。如果一個人叫“京生”,他很可能出生在北京;如果叫“滬生”,他大概生在上海。根據國家語委對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進行的抽樣調查,57萬人中,叫“建國”的有630個,叫“建軍”的有610個。而叫“桂蘭”的人有1084個,叫“桂英”的更多達1336個。專家建議,起名的模式不要太雷同,使用率極高的人名用字也應盡量回避。目前一些地方父母給新生兒申報戶口時可以先通過計算機查詢有無重名,這一做法值得推廣。

    五、名字不要同聲調。“張湘江”,“馮晴嵐”,“苑蘊玉”,這些三字聲調全同的名字,讀起來是否覺得有些平淡呢?“沈含章”、“孫漢清”是不是讀起來抑揚頓挫、跌宕起伏?專家研究發現,三字聲調全同的名字僅占所抽取樣本的5.2%,這表明人們在取名時,有意無意中遵從了聲調變化的規律。專家還建議,名字的尾音最好是平聲,因為上聲字響亮程度相對差一些。

    六、聲韻選擇要講究。幾個聲母發音部位相同的字,如果放在一起,讀起來就有些費力;如果韻母也相同,就更加拗口。“南尼蘭”,“李尼麗”,“孫存春”,“柯克和”,讀起來像不像繞口令?專家提醒,起名時最好不要全部選用n和l,z、c、s與zh、ch、sh這些發音部位相同的聲母。要想名字響亮動聽,選字的韻母很關鍵。專家說,名字帶有含鼻音的韻母讀起來響亮,“昂”、“良”、“光”、“鵬”、“東”之類含后鼻音韻母的字尤其響亮;在非鼻音韻母字中,韻腹即主要元音開口度大的,如“達”、“帥”、“瑤”、“寶”,響亮程度較高。

    七、字型結構有變化。名字不但常讀,而且常寫。專家建議,名字選用的字結構不要太單
    一。像“國園園”、“林楊樺”、“呂昌晏”這些名字寫起來略顯單調,缺乏變化的美感,還可能影響人
    們對簽名的識別。

    八、避免諧音意不美。起名時如果諧音運用得巧妙,會使人感到含蓄,不落俗套。但是,起名者有時只注意了所選用的字本身的意義,卻忽略了與名字諧音的詞或詞組可能是貶義的。專家指出,像“范婉”(飯碗)、“侯巖”(喉炎)、“胡麗晶”(狐貍精)之類諧音不美以及“溫泉”、“沈陽”之類容易在文中造成歧義的名字,起名時應該避免。

    九、名字男女要有別。一位男士出差開會時經常被當成女賓安排接待,令他如此尷尬的是他有個十分女性化的名字:王蘭英。專家說,名字的性別差異隨著文化的歷史積淀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可,形成了一種社會習俗,家長起名時不能不考慮性別因素,否則在使用時可能會遇到麻煩。專家還指出,名字的審美標準中,性別是一個重要的因素。試想,如果小伙子第一次與姑娘約會,只
    聞姑娘芳名,他更愿意選擇“張萬有”、“劉勝利”,還是“謝靜淑”、“陳婉瑩”?

    十、國人姓名勿崇洋。“田中慧子”,這是位日本友人嗎?不,她是個姓田的中國小姑娘。專家說,現在為給孩子起個獨特的名字,越來越多的父母想出四字名,這不失為一種嘗試。但是,“田中慧子”、“李約翰”、“張彼得”這種容易讓人誤解的名字還是應該慎用,中國人的名字最好具有中國特色,體現中國文化。

    Q5:名字可以隨便起不隨姓嗎?

    完全可以,并且收到我國法律保護!
    法律規定: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等。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名字。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斗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權的轉讓通常限于商業領域,嚴格要求身份屬性的,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即不得準許他人冒名頂替。原告周某被某礦務局招收為煤礦工人,因怕艱苦,擅自離礦返家,協議由鄒某去該礦務局冒名頂替,鄒某以周某姓名在礦上工作。后來周某主張其侵害其姓名權,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原來關于姓名使用的協議是違法的,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依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侵權表現: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侵害維權基本常識
    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
    一、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性、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后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并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后的姓名變更權。
    二、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只不過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于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民法通則》
    二、《中華人民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四、《戶口登記條例》

    Q6:以前取名字不都是隨便取得?

    不是的。
    以前取名字都是按照家族輩分排下來的
    通過名字就可以知道喊對方什么
    現在人員流動大了,對備份也淡化了
    不過在農村現在還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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