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私的定義
自私,是使用頻率很高的概念。一個概念,并非因為人們經常使用而便于給它定義,作為研究,怎樣才能比較科學地定義以概括其全部本質特征呢? 美國學者威爾遜在《新的綜合》一書中,甚至將生命的最基本單位基因也說成是“自私”的。按威爾遜使用“自私”概念的意義推而廣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爭奪養料,鳥吃蟲,貓吃老鼠,一只狗同另一只狗爭搶骨頭,人吃豬肉,食谷物,這統統是“自私”的表現。盡管威爾遜也承認基因既無意識,也無情感。實際上,威爾遜是將任何生物體表現的有利自身、且以損害其它生物體為代價的“客觀行為”統稱為“自私”。威爾遜在什么意義上使用自私這個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我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于在人類社會中人與人的關系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為人的屬性之一,作為廣泛而復雜的社會現象,既可表現為人的客觀行為,又可表現為人的主觀意識、觀念、動機。由于人的意識、行為的統一性,自私可兼指行為、觀念二者;又因為人的行為、意識之間可能脫節,空間時間上發生分離,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現,它又可獨指行為或觀念。那么,究竟從主觀意識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還是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
有人側重從客觀行為及其效果方面給自私定義,認為“自私,是指人以損害他人、社會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為”。換言之,自私是一種損人利己的客觀行為。我將此定義稱為“自私的客觀行為定義。”
該定義符合人們在道德評價中著重行為效果的習慣,而且,許多人在許多場合是在損人利己的行為的意義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該定義失之于簡單。
首先,按照該定義的規定,只有當人事實上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時,人才可以被稱為自私。如果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眾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識,動機,但并非一定事實上表現犯罪的行為一樣,人有損人利己的意識,也并非一定事實上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這是因為:一、動機、意識指導行為的產生,其間尚有一個過程。在過程完成之前,一種動機、意識可能己經改變或消失,被另一意識、動機所取代;二、一種動機、意識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環境的制約,或由于另一意識、動機的抑制,該意識、動機暫時沒有指導行為的產生而潛伏下來。因此,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這并不等于他頭腦中一定不存在損人利己的意識、動機。由于客觀行為的定義沒有將此種情況包括進去,在解釋有些現象時,便顯得生硬、牽強附會。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現了損人利己的行為。按客觀行為的定義,就只能這樣解釋:他由不自私變成了自私。但事實上,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這種客觀行為的變化是動機、意識相應變化的結果;二是行為雖然變化,但動機沒有變,動機是原來就存在,是連續的。按客觀行為定義來解釋第一種情況,是合理的,但解釋第二種情況,則顯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嚴格的“損人利己”的意義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么,當有人遇難不幫或見死不救①時,這類行為也不能被稱為自私。因為行為者他既不損人,也不利己。而事實上,人們沒有例外地將此種行為稱為自私,這類行為者被稱為自私的人。
尤為重要的是,當人的行為的客觀效果表現為利己利人(互惠)
時,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那也不能稱為自私。
但我們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觀行為效果,常常是從“為我”的主觀動機出發的結果(當然有其他情況)。當有人實施客觀上有利他人、社會的行為時,“利他者”很可能是為了從他人、社會那里獲得相應報酬。“他的良好行為是一種老謀深算之舉,實質上是為了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②觀念、動機是自私的。正因為是“為了我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為(利他)沒有能使他從對方獲取他認為的相應報酬,或少于他認為的相應報酬,那么可以預期,他的良好行為將消失或減少,假如他能夠獲得相應的報酬,他的良好行為將繼續表現。這類行為,雖然僅從行為效果(利己利人)看,從靜態的意義上看,的確不便稱為自私,但如果從動態的意義上,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稱為自私。
由此看來,僅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雖然考慮到了行為動機的統一性,但由于沒有注意到觀念、行為的矛盾性與脫節的可能,故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自私這一概念的全部內涵,所以,有相當的局限性。
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為自私定義怎樣?
無疑,從主觀意識方面為自私定義是有根據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鮮明的意識(當然是在相對的意義上),所以從主觀意識方面定義,可以將人的自私與其它動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區別開來。并且,這符合我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二,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給自私定義,便于從動態的角度認識自私與人,從而避免客觀行為定義的局限;三、動機、意識比行為本身更有力,其邏輯是:通常情況下,人的行為總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為,如果我們能夠真正消滅意識、動機,那就能同時消滅行為本身,但消滅了行為,卻并不等于消滅了意識、動機,而只要動機、意識仍然存在,它又可將消滅過的行為重新生產出來。
于是,我將自私定義為:當人同他人、社會發生利益關系時,他首先考慮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當人認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即可指導客觀上利人利己的行為;當人認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會的利益相矛盾時,這種為自己利益考慮的動機就表現為犧牲他人、社會的利益來維護發展自己的利益的行為。
對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許仍然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該概念的全部本質特征。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對自私這一概念,必須作多角度、多層次的、動態的整體把握。為此,就必須將對人的主觀意識、動機與客觀行為兩方面的研究結合起來。
怎樣可以改掉自私的性格,只要你發現別人。一旦親害了你的利益,你就會自私自利,以自我為中心,甚至會損人不利己,其實當別人損害你利益的時候,你還會自己的利益,捍衛自己的權益是沒有錯的,但是損人不利己的事兒還是要少做自私的性格,不是一天就能改變的,可能跟你曾經的某些經歷有關系,然后就容易鉆牛角尖,如果想要改掉自身的性格的話還是要慢慢來,但是也別太著急,你只要做到不損人利己。
這些東西的另一個名稱是 過度的自信
一個只愛自己不愛別人的人就特自私,自卑和缺乏安全感的人也自私,真要想改就必須要用真心真意去愛別人,愛大自然,愛周圍的一切,。愛自己固然重要,但也不能活在這世上眼里就沒別人了,遇到好吃的不撩筷,凡事多想想別人的感受,大度一些,多記住點別人的好,真正做好事的人是不要求回報的,所以說我永遠都提倡相親相愛,互助互愛。才是真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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